近日,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通知》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切实保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及施工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10月20日前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生产环节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流通环节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环节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汇总,于2008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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